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的,中标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直接凭招标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对此,为了便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顺利执行。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对能够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中标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 一、有关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解释 上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带有经济援助的性质。这种贷款是以双边国家政府的名义提供和接受的贷款,是国家主权外债,属于政府性投资资金的一部分。在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的形势下,它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促进国与国之间密切合作必不可少的润滑剂。特别是在2008年和2009年,我国借用国外优惠贷款用以支持农业、交通、城建、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领域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比较多,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200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457号),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贷款项目管理,用好国外优惠贷款。 二、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在此基础上,针对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的情况,国税函[2009]256号第二条对此做了补充说明,将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予以明确,如:铁道部引进大型养路机械设备。(详见国税函[2009]256号附件二) 三、中标机电产品不予退(免)税的范围 四、中标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的程序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二)中标企业的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方面,自2005年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标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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