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56号:明确利用外贷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及退(免)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王文清 人气: 时间:2009-06-11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九条规定: 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的,中标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直接凭招标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对此,为了便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顺利执行。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对能够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中标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

  一、有关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解释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其首要条件必须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那么,目前,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的国家或机构共有28个(详见国税函[2009]256号附件一),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已将上述优惠贷款,一并纳入了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管理。

  上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带有经济援助的性质。这种贷款是以双边国家政府的名义提供和接受的贷款,是国家主权外债,属于政府性投资资金的一部分。在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的形势下,它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促进国与国之间密切合作必不可少的润滑剂。特别是在2008年和2009年,我国借用国外优惠贷款用以支持农业、交通、城建、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领域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比较多,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200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457号),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贷款项目管理,用好国外优惠贷款。

  二、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本解读以国内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为主要解释对象)。

  根据政策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在此基础上,针对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的情况,国税函[2009]256号第二条对此做了补充说明,将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予以明确,如:铁道部引进大型养路机械设备。(详见国税函[2009]256号附件二)

  三、中标机电产品不予退(免)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同时,国税函[2009]256号第三条也补充性的明确,对本文规定范围以外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即:文件规定的利用28个国家或机构贷款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情况下的几项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范围。以上条款十分明确,对不在规定范围内的贷款项目,就无法取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更谈不上享受国内退(免)税政策。

  四、中标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二)中标企业的退(免)税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及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除提供各类申报表外(免、抵、退税申报表),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需要注意的方面,自2005年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标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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